《民法典》对工程款的规定核心在于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明确发包人支付义务,并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关键亮点包括:工程款范围涵盖竣工结算价或施工预算价(含工人工资、管理费及合理利润)、发包人逾期支付可申请折价或拍卖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且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质量合格时的工程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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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构成与结算标准
工程款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表现形式根据工程进度分为估算价、预算价和竣工结算价。已竣工工程按竣工结算价计算,未竣工工程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评估。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时,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体现“无效合同有效化处理”原则。 -
发包人违约处理与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付的,可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工程,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覆盖装饰装修工程,但限于工程增值部分,且需在18个月内行使。 -
特殊情形下的工程款支付
- 合同无效处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主张工程款;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可扣除修复费用,修复仍不合格则无权请求折价。
- 审计与结算争议:约定以审计为结算依据的,若审计拖延或结论不当,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 债权转让与代建关系: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权存在争议;代建模式下,委托人、代建人可能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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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与垫资规则
欠付工程款利息按约定或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垫资利息约定过高的部分无效。垫资无约定视为工程欠款,进一步强化承包人资金保障。
提示:工程款纠纷应注重合同条款与履约证据留存,优先协商解决,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民法典的规定既平衡双方利益,也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