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通常优于抵押权受偿,这是法律为保障承包人(尤其是建筑工人劳动报酬)而设立的法定优先权。但需注意,该权利仅针对建设工程本身,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且特殊情况下(如正常经营中已支付合理价款的抵押权)可能例外。
关键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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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明确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直接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例如,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可申请拍卖工程并优先受偿,而抵押权人需后置受偿。 -
权利范围限定
优先权仅覆盖承包人施工形成的建筑物部分,不包含土地使用权。若土地已抵押,抵押权人仍可对土地拍卖款优先受偿,与工程款优先权互不冲突。 -
例外情形
若抵押财产在正常经营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完成交付(如商品房买卖),抵押权可能优先于工程款受偿权,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
债权转让争议
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移存在司法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优先权具有从属性,可随债权转让;另一部分则限定为原承包人享有。
总结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制度,但实际执行需结合具体案情。承包方应积极主张权利,而抵押权人需关注交易合规性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