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的18个月起算时间,是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若工程未竣工,则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关键点在于明确"竣工日期"的认定标准,包括实际竣工、约定竣工及特殊情况下的起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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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需结合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表等文件确定。若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可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视为竣工日期。 -
约定竣工日期的适用
合同明确约定竣工时间但工程未完工的,优先权仍从约定日期起算。若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延误,承包人可通过证据主张权利时效顺延。 -
工程未竣工的情形
烂尾或中途解约的,优先权自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算18个月。承包人需保留停工通知、解约协议等证据,避免时效争议。 -
特殊情况的处理
分期施工的项目,按最后竣工的部分计算;工程款结算拖延的,不影响优先权起算时间,但需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提示:承包人应尽早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优先权,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优势地位。同时注意留存竣工、验收或合同终止的相关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