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典型案例,综合多个权威案例进行整理:
一、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
案例1:常山县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泰源铜业有限公司纠纷
承包人常山县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与发包人浙江泰源铜业有限公司签订多份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向银行抵押在建工程并放弃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承包人仅对特定第三人(银行)的抵押权放弃优先受偿权,而不对发包人及其他债权人放弃该权利。
二、合同解除后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3: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纠纷
因发包人未按时付款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依据《破产法》规定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认定合同实际解除时间早于约定竣工日期,因此优先受偿权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案例8:烟台中院消防工程优先受偿权案例
承包人H公司完成消防工程施工后,因发包人X公司撤场解除合同。H公司通过仲裁主张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法院支持其请求。
四、优先受偿权的抗辩限制
案例7:中天建设集团与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纠纷
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抗辩。法院认为,即使未取得生效判决,承包人仍可在执行中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符合除斥期间要求。
五、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关系
案例1:四川建设公司与重庆置业公司纠纷
承包人因工程款被拖欠,法院判决其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人。该案例表明,优先受偿权可对抗第三人抵押权,但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
六、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与继承
案例6:镇赉某银行执行异议纠纷
承包人未取得生效判决即主张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对其主张进行形式审查。最终法院认为承包人未超除斥期间,优先受偿权成立。
总结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行使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时效。放弃优先受偿权需明确范围,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自解除之日起计算,且可对抗第三人抵押权。未取得生效判决的承包人仍可在执行中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除斥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