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18个月的问题,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说明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期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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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 18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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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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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建设工程在2020年9月1日前竣工,优先受偿权期限仍适用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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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建设工程在2020年9月1日后竣工,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期限同样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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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算时间确定
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以 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为准,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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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且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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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付使用之日(针对已交付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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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支付价款之日(如工程结算协议约定)。
三、例外情况
若发包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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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短期优先权 :若工程未竣工或未交付,承包人应在 6个月内 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可能丧失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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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长期优先权 :自应付价款之日起算的18个月内均可行使,但需符合“合理期限”的要求。
四、法律后果
若超过18个月未行使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将消灭。但承包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延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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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拍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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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优先受偿权。
五、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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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时间可作为确定“应当给付价款之日”的参考,但需结合实际付款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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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可能通过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条款规避责任,法院对此类约定不予支持。
(引用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