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优先受偿权
关于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最新法律规定,综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条文,主要规定如下:
一、优先受偿权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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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优先权
抵押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依法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债权人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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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优先原则
同一抵押物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受偿顺序。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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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实现
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协议需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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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现
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实现优先受偿。
三、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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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的顺位
抵押财产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需先扣除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如拍卖费、工本费等),剩余部分按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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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优先债权
抵押权人受偿前需支付抵押人债务履行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税款等),且优先于抵押物所有人和其他无抵押债权。
四、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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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抵押
若同一财产二次抵押,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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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关系
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五、法律依据
以上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四条等条款。若需具体案件适用分析,可结合《民法典解释(一)》等配套司法解释。
(注:以上内容综合自法律快车、搜狗律师等权威来源,确保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