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最新规定

《民法典》优先受偿权

关于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最新法律规定,综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条文,主要规定如下:

一、优先受偿权的基本原则

  1. 法定优先权

    抵押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依法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债权人获得清偿。

  2. 登记优先原则

    同一抵押物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受偿顺序。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

  1. 协议实现

    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协议需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 诉讼实现

    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实现优先受偿。

三、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1. 破产清算中的顺位

    抵押财产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需先扣除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如拍卖费、工本费等),剩余部分按顺序清偿。

  2. 其他优先债权

    抵押权人受偿前需支付抵押人债务履行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税款等),且优先于抵押物所有人和其他无抵押债权。

四、特殊情形处理

  1. 二次抵押

    若同一财产二次抵押,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2. 租赁关系

    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五、法律依据

以上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四条等条款。若需具体案件适用分析,可结合《民法典解释(一)》等配套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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