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因施工产生的工程款债权,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受偿的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和施工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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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一规定旨在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特别是保障农民工权益。 -
适用范围
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等。但勘察、设计合同通常不享有该权利,因其不属于直接施工行为。 -
行使条件
- 工程已竣工或中途解除合同但工程验收合格;
- 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限(通常为工程竣工或合同解除后6个月内)主张权利;
- 工程款需明确且无争议,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直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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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顺序
工程款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以平衡各方利益。 -
实践意义
该规定有效减少工程款拖欠现象,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权益,同时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建议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期丧失优先受偿权,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