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核心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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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明确赋予施工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均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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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特定情形)
若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可参照适用优先受偿权,但需满足“实际施工人举证”等条件。
二、权利行使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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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要求
仅限与发包人直接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勘察、设计、监理等非施工合同方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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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范围限制
优先受偿权覆盖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部分,且工程性质需允许折价或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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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期限
承包人需在工程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18个月内主张权利,逾期将丧失优先权。
三、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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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债权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从属性,随债权转让而转移,但受让人需满足“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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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
仅当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所有权人存在合承包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且仅限因装修装饰工程增加的价值范围。
四、争议解决途径
优先受偿权争议需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协商处理无效。若涉及实际施工人,需结合具体法律关系确定适用规则。
总结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施工承包人为核心主体,其行使受合同签订、工程范围、时间限制等约束,特殊情形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