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通过折价或拍卖工程,并就该款项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抵押权)受偿的法定权利。其核心亮点包括:①优先效力高于抵押权;②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应付款日起算);③无需合同有效或工程竣工,质量合格即可主张;④保护建筑工人利益为核心立法目的。
-
权利性质与法律依据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807条直接规定的法定优先权,性质上属于优先权而非留置权或抵押权。其设立初衷是解决工程款拖欠导致的建筑工人工资问题,因此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合格,承包人仍可主张。 -
行使条件与限制
承包人需满足:①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包括未竣工部分);②发包人逾期未付款(需先行催告);③工程性质允许折价/拍卖(如非公益设施、违章建筑等)。但消费者已付大部分房款时,优先权不得对抗购房人。 -
行使方式与期限
可通过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实现权利,且无需以诉讼为前提(如发函主张亦有效)。期限严格限定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超期则权利消灭。 -
特殊情形处理
①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继承优先权;②网签不影响权利行使;③放弃优先权的约定可能因损害工人利益而无效。实践中,承包人需注意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丧失优势。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重要工具,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期限。建议承包人留存施工、验收及催款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快速确权,确保工程款及工人薪酬得到优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