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是承包人实现债权保障的核心法律手段,需满足工程质量合格、催告程序完整、18个月内主张等关键要求。其效力优于抵押权,且不因合同无效或房屋网签而消灭,但不得针对违章建筑等特殊性质工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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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合格: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只要质量验收合格,承包人即可主张优先受偿权。若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优先权仍成立。对于分部工程,需整体评估其独立折价拍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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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催告程序:发包人拖欠价款时,承包人需书面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通常15-60天),逾期未付方可行使权利。催告是必经程序,直接申请拍卖或折价可能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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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时效限制:优先权需在工程款应付之日起18个月内主张,逾期失效。应付之日依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确定,如验收合格日、提交结算报告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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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可处置性:工程性质需允许折价或拍卖,违章建筑、公益设施等除外。已网签的房屋不消灭优先权,但可能涉及与购房人权利冲突的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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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方式灵活:可通过诉讼、仲裁或直接协议折价实现。执行程序中亦可主张,但需提供优先权成立的初步证据。
提示:承包人应定期催款并保留证据,避免时效风险;放弃优先权需书面明确,且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实际施工人仅在总包方怠于行使时可代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