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诉讼或仲裁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具体方式如下:
一、行使方式
-
协商解决
承包人可优先与发包人协商达成折价清偿协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程价款及清偿方式。
-
诉讼或仲裁
-
主动申请拍卖 :承包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建设工程,拍卖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工程款。
-
执行阶段主张 :在诉讼或仲裁中未明确主张优先权,但进入执行程序时仍可提出,执行机关会审查后执行。
-
-
催告程序
必须先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催告期限通常为28天(约定)或最长60天(未约定)。
二、行使条件
-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
需满足工程已完工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
-
工程款数额明确且已届清偿期
工程款需具体金额明确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
-
工程合格且无质量问题
工程需通过竣工验收,不存在需承包人修复的质量问题。
三、注意事项
-
时效限制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工程应付价款届满之日起计算。
-
权利顺位
优先于抵押权,但劣后于消费者购房人权利。需在破产程序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
证据保全
需保存施工合同、结算文件、催款函等材料,证明优先权存在及行使条件。
-
风险防范
注意防范发包人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四、特殊情形处理
-
工程折价 :双方可协议将工程折价,或法院拍卖后按比例受偿。
-
破产程序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通过以上方式,承包人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但需注意时效和程序规范,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权利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