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工程款优先权的最新司法解释,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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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于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工程款作为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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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职工债权
职工的工资、医疗补助、社保医保及补偿金等属于第一顺序清偿债权,工程款优先级低于职工债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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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优先受偿的工程款
包括工程合同价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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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实际施工或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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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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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的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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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仓储、保管、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的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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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留置物(权利人放弃优先权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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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灭失后的代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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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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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间
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非工程款实际结算时间。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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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
优先受偿权为除斥权利,超过法定期间消灭。即使后续申报或调整债权金额,也无法恢复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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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需在破产程序中主动申报,且需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四、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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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完工
若工程未完工或未交付使用,优先受偿权可能无法实现,需通过工程折价或拍卖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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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违约金、利息的区分
优先受偿权仅覆盖工程款本金,违约金、利息等属于普通债权范畴。
五、法律依据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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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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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可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对优先受偿权范围、金额等争议,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审理。
以上内容综合了最新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案例,为破产工程款优先权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