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个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分为以下要点:
一、基本起算时间
优先权行使期限自 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起算,而非工程竣工之日。这一调整将起算点从"竣工之日"改为"应付款之日",更符合债权的本质属性。
二、最长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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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最长不得超过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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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若工程已竣工但未约定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确,优先权行使期限自 工程竣工之日 起算。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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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 :若工程已竣工且质量合格,优先权行使期限仍从应付款之日起算;若双方就付款时间重新约定,则以新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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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争议 :若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有争议且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优先权行使期限自当事人主张权利(如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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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 :若工程分期支付,优先权从最后一期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四、例外情况
若在18个月内未行使优先权,该权利将消灭。但若自工程竣工或应付款之日起算超过20年,承包人仍可主张优先权。
五、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
(注:部分早期法律文件(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提到的"6个月"期限已随司法解释调整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