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新政策的核心变化是行使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8个月,且起算点调整为“应付款之日”,同时明确利息、实现费用等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但已完工工程的利润可优先受偿。以下是关键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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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起算规则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起算时间以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为准。若合同未明确,分三种情况处理:工程已交付的以交付日为起算点;未交付但已提交结算文件的以发包人答复期满日为起算点;工程未完工或未结算的需综合协商及履约情况合理认定。 -
受偿范围限定
优先受偿权仅覆盖工程实际成本(如人工费、材料费)及已完工部分的利润,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或实现优先权的费用。未竣工工程的预期利润视为违约损失,不享有优先权,但承包人可通过索赔主张。 -
特殊情形处理
- 未竣工工程: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因承包人过错导致未竣工,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体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立法初衷。
- 消费者优先保护: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购房消费者(限住宅类)可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商业房产购买者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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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方式简化
承包人可通过协议折价或直接申请法院拍卖行使权利,无需前置诉讼程序,但需在18个月内主张。若发包人破产,优先受偿权效力次于职工工资和税款,但优于普通债权与抵押权。
最新政策通过延长期限、细化规则平衡了各方利益,既强化承包人权益保障,也避免过度损害发包人及其他债权人利益。实践中需注意及时主张权利并严格遵循法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