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一般情况(自工程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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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竣工且结算款到期
优先受偿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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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竣工但结算款到期
若工程未竣工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书已确定,优先受偿权自结算书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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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或终止
若工程已施工或部分施工完毕但合同解除或终止,优先受偿权自合同实际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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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未到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质保金付款期限未届满时,优先受偿权自质保金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最长保护期限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的最长保护期限为 18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但这一规定与早期6个月的法定期限存在冲突,需结合具体情形适用:
- 若自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超过18个月,承包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证明存在中止或中断行使权利的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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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时间约定不明 :若合同未明确付款时间,优先受偿权自工程交付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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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或中断情形 :如发包人破产、工程暂停施工等,可中止或中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期限需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付款情况综合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