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平衡承包人权益与社会关系稳定性作出的调整,关键亮点包括:期限从“竣工日”改为“应付款日”、保护建筑工人利益的核心目的、以及突破原《合同法》286条六个月限制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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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演变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明确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最长18个月,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此前的2002年批复规定为6个月且从竣工日起算,但因实践中结算周期长、易导致承包人权利落空,2020年司法解释将其延长至18个月,更符合行业实际。 -
起算点的核心意义
“应付款日”的设定避免了竣工后结算未完成即丧失优先权的矛盾。例如,若合同约定竣工后180天内支付尾款,优先权期限从第181天起算,而非竣工日。这一调整解决了发包人拖延结算导致的权益失衡问题。 -
期限性质争议
关于18个月属于“除斥期间”还是“特殊保护期”,司法实践存在分歧。最高法指导案例171号认定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断、延长),但亦有观点认为其是为保护建筑工人利益而设的独立期限,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
例外与限制
优先权不适用于违章建筑、公益性工程等“不宜折价拍卖”的项目。若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如拖欠工资),该放弃行为无效。
提示:承包人需在18个月内通过诉讼、仲裁或书面催告等方式明确主张权利,避免因超期丧失优先受偿资格。发包人拖延结算时,应及时固定“应付款日”证据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