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司法解释二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二,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优先受偿权的基本规定

  1. 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承包人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性质为法定担保物权,无需登记即生效。

  2. 优先级

    优先受偿权效力高于普通债权,但需注意《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的顺位可能受登记时间影响。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1. 主体适格

    仅限与发包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总包方或合法分包方)。

  2. 工程范围

    限于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且工程性质允许折价或拍卖。

  3. 权利期限

    优先权期限为 18个月 ,自 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而非工程竣工之日。

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1. 可受偿费用

    包括承包人为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如材料款、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但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利息、违约金等。

  2. 不可受偿内容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间接损失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四、特殊情形处理

  1. 合同无效或逾期支付

    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合格,承包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若发包人逾期未支付,承包人可在18个月内行使优先权。

  2. 商品房预售工程

    工程已办理预售的商品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房屋预售而消灭。

五、其他注意事项

  • 质保金与优先权 :质保金返还期限最长2年,优先受偿权期限18个月,两者重叠时以较短者为准。

  • 实现方式 :承包人可请求折价或拍卖工程,但需扣除实现优先权的相关费用。

以上内容综合了司法解释的明确条款及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裁判要旨,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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