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优先受偿权的分类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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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优先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具有绝对优先性。例如,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可对抗银行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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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受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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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非法人被执行人 :财产不足时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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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未破产时按查封顺序受偿,破产时按破产清算规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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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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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仅限实际施工人,且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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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工程建设(如实际施工、转包、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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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合法资质或借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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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主体
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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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范围
限于工程实际造价(含人工、材料、施工成本),不包括违约金、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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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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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需可折价或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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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已催告发包人合理期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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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期限内主张(通常为竣工或合同解除后18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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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与工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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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优先权随主债权转移,但需保障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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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有权转移后,承包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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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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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按登记/交付时间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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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合法占有人对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争议解决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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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限争议 :通常以实际竣工或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形可延长至工程交付或破产程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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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优先权 :主动放弃的债权转为普通债权。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既保障了特定债权人的优先权,又平衡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