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但劣后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权。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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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合理期限支付;逾期不付的,承包人可协议折价或拍卖工程,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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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因合同无效而消灭。
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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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受偿价款
包括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如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等),但仅限可折价或拍卖的建设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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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受偿内容
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间接损失。
四、行使期限与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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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 6个月 ,自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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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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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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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竣工但质量合格时,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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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时,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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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利限制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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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折价/拍卖的情形
包括建设工程性质不宜、发包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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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优先受偿权纠纷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但需注意诉讼时效(一般债权2年,优先权18个月)。
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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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仍可受偿 :如未招标的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仍可依据司法解释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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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建设工程 :各期工程分别计算优先受偿权,未竣工部分可单独折价或拍卖。
总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维护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但需注意起算点、行使期限等法定条件。实际操作中,建议承包人及时结算工程款、设定抵押物,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