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其核心依据是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从权利,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且法律未禁止此类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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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从属性
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属于法定从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转让时,受让人自动取得相关从权利(除非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司法实践中,多数判例认为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不可分割,转让主债权即视为同步转让从权利。 -
司法实践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等多起判例(如(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明确支持优先受偿权可一并转让,理由包括:不增加债务人负担、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优先受偿权的设立初衷(保障工程款支付)通过转让仍能实现。 -
争议与例外情形
少数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仅限承包人行使。但主流意见反驳称,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支付,与承包人身份无必然关联,现行法律亦无明确限制转让的条款。
总结:优先受偿权转让的合法性已获广泛司法认可,但实际操作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及地方司法倾向,建议转让时明确约定权利归属以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