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一般情形下的起算时间
-
应付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优先受偿权自 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起算,最长期限为18个月。这一调整将起算点从“竣工之日”改为“应付款之日”,更符合债权的本质。
-
合同约定优先
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则优先受偿权自约定付款日期起算。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算时间
-
发包人破产程序
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 债权申报时间 为起算点,而非工程款实际结算时间。
-
工程未竣工或未约定竣工时间
-
若工程未竣工,优先受偿权自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
若合同未约定竣工时间,则优先受偿权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合理竣工期限起算。
-
三、其他注意事项
-
合理期限的界定
《解释一》中提到的“合理期限”既非诉讼时效也非除斥期间,而是为保护承包人权益拟制的期限。
-
诉讼时效的影响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18个月),但诉讼时效不适用,承包人可在除斥期间内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四、案例参考
在某建工公司起诉案例中,因工程造价未审计且双方未达成一致,法院酌定应付时间从起诉之日起算,符合《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关于“起诉之日起算”的适用条件。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特殊情形综合判断,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