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务员年休假实施细则主要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年休假天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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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与年休假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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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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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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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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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30年及以上: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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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龄调整
- 1985年政策曾规定工满5-15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25天,但自2002年后统一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年休假的计算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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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时间
年休假从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需在当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得跨年度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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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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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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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需经职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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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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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时,经职工同意可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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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如病假超30天、事假超20天)时,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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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与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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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且不低于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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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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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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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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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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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期已满 :如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已包含在年休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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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假期超标 :
- 病假累计超30天、事假超20天,或病事假累计超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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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或纪律问题 :
- 考核不称职、当年事假累计超20天等。
五、其他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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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工资报酬 :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包含正常工资及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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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更新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以上细则综合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安徽省地方性规定,确保公务员的休息休假权利与工作需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