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补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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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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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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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 补缴基数和比例 :
-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 补缴范围 :
- 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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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该省城镇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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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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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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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前,与该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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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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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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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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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照原标准支付。
- 补缴手续 :
- 对于已经办理超龄保险手续,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按照新保险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到指定地点申请办理停发已领待遇手续,停发后办理补缴手续并重新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些政策为内蒙古地区的养老保险补缴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具体的操作步骤,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可以根据这些规定进行养老保险的补缴和待遇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