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 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 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个中医执业证书只能对应一家诊所。如果需要在不同地点开设诊所,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进行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