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空置房物业费需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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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义务 :无论房屋是否空置,业主均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空置房仍需承担公共区域维护、安保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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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主体 :房屋交付后由业主承担物业费,开发商承担未交付期间的费用。
二、特殊政策
部分城市对空置房提供减免,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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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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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空置6个月以上,物业费最高不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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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空置物业费不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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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成立业主大会前空置1个月以上,由地方确定减免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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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备案减免
- 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可申请按70%标准缴费,或按当地政策减免。
三、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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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需向物业提交书面备案,提供水电表等数据证明空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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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调整 :经物业确认后,按约定比例或地方政策调整缴费标准。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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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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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交付后物业费由业主承担。
总结 :空置房物业费原则上需全额缴纳,但地方政策允许在满足条件时减免,具体以合同约定和当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