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法定情形自动延续,无需补签。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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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顺延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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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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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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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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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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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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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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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期限的延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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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 :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包括哺乳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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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顺延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顺延至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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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保护 :确诊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顺延至情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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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补签要求
顺延属于法定自动延续,无需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避免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明确顺延依据、期限及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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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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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未依法顺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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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期间,双方权利义务继续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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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