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通常属于全额拨款或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编制情况因地区和具体机构而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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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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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多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全额拨款单位,由政府财政全额保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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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部分仲裁院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待遇和考核参照公务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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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归属
一般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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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性质
工作人员多为事业编制,工资由财政发放,部分机构可能包含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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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城市的仲裁院编制数和实有人数存在差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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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正科级,核定编制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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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实有事业编制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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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核定事业编制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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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事业编为主,具体编制类型和规模因地区机构设置而异,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