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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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可口头申请),需包含申请人信息、争议事实、仲裁请求及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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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
仲裁委5日内审查申请,符合条件受理并通知双方,不符合则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前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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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庭与送达
立案后7日内组成仲裁庭(一般1名首席仲裁员+2名仲裁员),5日内向双方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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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提交
被申请人需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逾期可能影响效力。仲裁庭可要求补充调查取证。
三、开庭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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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流程
包括身份核对、权利义务宣读、陈述诉求、举证质证、调查辩论等环节。仲裁庭可先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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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处理
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按撤回申请处理;另一方可缺席裁决。
四、裁决与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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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裁决
仲裁庭45日内结案(复杂案件延长至60日),作出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等小额争议)或非终局裁决(双方均可起诉)。裁决书自送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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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上诉
裁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
五、特殊程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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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例外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工资争议不受1年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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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 :仲裁庭应先尝试调解,调解不成再裁决。
以上流程综合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确保仲裁程序的规范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