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offer具有法律效力,其核心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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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为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录用offer属于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表示,一旦送达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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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与反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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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毁约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中,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需赔偿1.5倍试用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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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求职者明确拒绝offer,offer不生效,用人单位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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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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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是初步意向,未包含完整劳动合同条款(如具体工作内容、福利等),法律效力仅对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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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offer包含核心要素(如岗位、薪资、试用期等)且双方实际履行,可能被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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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与撤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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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自送达求职者时生效,但用人单位可在求职者接受前撤回(如邮件发送后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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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求职者接受offer,双方进入缔约阶段,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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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收到offer后,应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工作内容、薪资等核心要素,并保留沟通记录。若用人单位反悔,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