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意向书(Offer)和聘用合同(Employment Contract)有本质区别,核心差异在于法律效力、内容完整性及双方约束力。Offer多为初步录用意向,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聘用合同是正式劳动关系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且受法律保障。
录用意向书(Offer)通常由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表明初步录用意愿,包含职位、薪资、入职时间等基本信息,但内容较简单,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约束力。其性质类似“要约邀请”,双方可协商修改条款,求职者接受后才能进入签约阶段。部分企业可能将Offer条款纳入后续合同,但两者独立存在,前者失效不影响后者效力。
聘用合同则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正式文件,内容需涵盖工作内容、薪资结构、工作地点、合同期限、社保福利、违约责任等详细条款,并符合劳动法规定。它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求职者签字后需按合同履行义务,企业也须按约定支付薪酬、提供保障等。
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Offer仅表达意向,内容模糊可变,不强制约束;聘用合同是劳动关系法律凭证,权利义务固化且具备强制执行力。求职者收到Offer后需谨慎核对,签约前务必促成正式合同以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