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投诉!沈阳市明确规定供暖期内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8℃,若未达标,用户有权要求测温并申请退费,甚至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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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依据与标准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沈阳供暖温度最低标准为18℃(非住宅按合同约定)。若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可要求供热单位12小时内上门测温,测温需使用合格器具且避开10-14时高温时段。 -
投诉流程
- 首次反馈:联系所属供热单位或换热站申请测温,留存签字确认的测温记录。
- 二次申诉:若对结果有异议或供热单位未处理,可向区供热办投诉,12小时内复测。
- 法律途径:争议较大时,可申请第三方检测或通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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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规则
- 16℃~18℃:退赔日采暖费的40%;
- 低于16℃:全额退费。
30天内3次不达标按整月退费,超3个月视为全供暖期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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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自行改装暖气、私放热水等行为可能导致无法退费;
- 保留测温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通过12345热线或“供热直通车”线上投诉更高效。
遇到供暖问题,及时**是关键! 合理利用投诉渠道,既能保障权益,也能督促供热服务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