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离职员工档案的存放有明确要求,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档案存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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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单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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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事业单位 :新单位可接收档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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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外资企业 :无权接收档案,需转移至户籍地或工作地的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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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收单位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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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需在离职后1个月内转至当地劳动部门的人才市场或街道劳动保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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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员工,可自行将档案带到就业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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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离职后15日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且档案需至少保存2年备查。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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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私存档案 :个人无权保管档案,私存超过规定时间会导致“死档”,影响后续就业、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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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与档案无关 :单位缓缴社保不能以档案未转移为理由,需依法按时缴纳。
建议 :尽快联系新单位或户籍地人才市场办理调档,若逾期未处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