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后的折旧需重新计算入账价值并按新评估年限计提,核心步骤包括:转入在建工程核算、扣除被替换部分价值、资本化新增支出,最终以改造后账面价值为基础选择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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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在建工程
改造期间固定资产暂停折旧,原值及累计折旧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续支出(如材料费、人工费)计入该科目,被替换部件账面价值需冲减。 -
确定新入账价值
改造完成后,入账价值=原账面价值-被替换部分价值+资本化新增支出。例如,设备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替换部件价值20万元,新增改造支出30万元,则新入账价值为70万元(100-40-20+30)。 -
重新评估折旧参数
根据改造后资产性能和使用状态,调整剩余使用寿命、残值率。若原剩余5年延长至8年,则按8年分摊新账面价值;折旧方法通常延续原政策(如直线法),特殊情况下可变更。 -
计提时点与分录
达到可使用状态次月开始计提,会计分录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若改造后月折旧额为1万元,则每月按此金额分摊。
提示:实务中需结合税法要求,如残值率不得为0,且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