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应当编制 决算报告 和 财务报告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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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报告体系
政府会计主体需同时编制 决算报告 和 财务报告 ,二者构成“双报告”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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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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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报告 :以 收付实现制 为基础,反映政府预算执行结果,服务于预算监督和后续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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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 :以 权责发生制 为基础,涵盖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及现金流量,反映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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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使用者
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用于监督、决策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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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模式支撑
通过 平行记账 实现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衔接,确保数据一致性和核算准确性。
总结 :政府会计通过“双报告”体系,既满足预算执行监督需求,又提供全面财务信息,实现会计功能与公共管理需求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