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3年,这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期限。关键亮点包括:3年后需移交档案部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保管、电子会计档案同步适用。
- 3年临时保管期:所有会计档案在形成后,首先由会计机构保管3年。这包括凭证、账簿、报表等,确保日常财务核查和审计的便利性。
- 移交档案部门:满3年后,会计机构需将档案移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移交时需核对清单,确保完整性和连续性。
- 特殊情况延长:若单位因业务需要或档案未结事项(如未决诉讼),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临时保管期,但需书面说明理由并备案。
- 电子档案同步要求: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管理规则一致,需定期备份并确保3年内可调取,技术条件需符合国家规定。
临时保管期内,会计机构需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避免档案损毁或丢失。期满后及时移交,既能减轻会计部门负担,又能提升档案管理的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