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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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保障被征收人参与决策、程序透明、补偿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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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公平合理
包含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确保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不降低。
二、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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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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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实施单位,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二次委托。
三、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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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
按评估价确定,包含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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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
提供等值房屋或安置房,需明确地点、面积及价值认定方式。
四、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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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条件
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需纳入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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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与登记
征收范围、补偿方案公示不少于30日,权属以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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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与补偿协商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
五、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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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优先
被征收住宅符合条件的,政府应优先提供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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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争议处理
收征单位需加强监督,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鉴定。
六、法律依据
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核心,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汉中市、邯郸市等均出台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