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的会计分录需分两步处理:确认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增值税;若符合免税政策,需将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关键点在于准确计算不含税收入(收入÷(1+征收率)),并区分是否超过季度30万免税标准,确保账务与申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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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分录:以5万元未开票收入为例(征收率3%),不含税收入为元,增值税为元。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543.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1
若后期补开发票,需红冲原分录并重新按开票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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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政策处理:季度销售额≤30万元时,增值税可减免,分录调整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1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1456.3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用“其他收益”,小企业会计准则用“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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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结转:根据实际销售商品或服务成本,同步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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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填写:未超免税标准时,合并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超标准则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并填写减免明细表(若适用1%优惠)。
提示:务必建立未开票收入台账,避免重复申报或遗漏。税务稽查常关注此类收入,规范处理可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