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首次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领域对“两年内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有明确规范,具体如下:
一、两年内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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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的认定
若同一经营主体在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或两年内仅发生一次拟制性(如未达法定次数)的同类违法,均视为“初次违法”。例如,某企业两年内仅因标签瑕疵被处罚一次,则后续同类问题可能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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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或累计违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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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违法 :指在两年内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且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如相邻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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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违法 :指两年内累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但无需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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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罚原则与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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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豁免情形
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可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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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情形
若违法行为涉及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或造成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将不受两年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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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不适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因食品安全问题受罚后两年内再犯,仍需处罚。
三、实际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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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情形 :若当事人在2024年3月、7月因销售过期食品受罚后,2025年1月再次实施同类行为,可能因“屡教不改”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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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机制 :部分轻微违法行为可通过主动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等方式,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法律依据
相关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