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相关制度规定,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划分如下:
一、责任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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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 :由直接实施行为或未履行职责的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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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 :由审核人、批准人因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具体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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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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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审批行为,或未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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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审核、批准失误,或提出错误方案未获纠正,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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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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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承办人错误方案或未纠正批准人错误决定,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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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报请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或未采纳正确意见经批准后实施,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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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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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或未采纳正确意见经审核后实施,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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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承办人未履行职责,或批准错误意见导致后果,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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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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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 :经集体研究认定错误,决策人负主要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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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时效 :一年内3次以上同类过失可加重处罚,主动纠正错误可减轻或免责。
四、法律依据
以上划分依据《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工作过失责任划分与承担制度》执行,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