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继承人
包工头死亡后,工人工资的支付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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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主张工资
若包工头所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类企业对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需优先向企业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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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
当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时,发包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总承包企业违规分包给无资质包工头,导致工资无法支付,发包方可能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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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农民工可收集考勤表、欠条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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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包工头继承人或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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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包工头有遗产,可向继承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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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继承人或遗产不足以清偿,根据《民法典》规定,由发包方、分包方等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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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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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需直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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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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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七条:明确工资支付义务及争议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