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包工头因自身亏损导致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时,责任承担主体如下:
一、主要责任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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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若包工头与发包方存在工程承包关系,且因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导致包工头无法支付工资,发包方需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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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在大型工程中,若存在总承包方,其可能对分包工程的款项支付负有监管责任,需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动者**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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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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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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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包括包工头)需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亏损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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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支付令。
总结 :包工头个人亏损不影响其支付工资的义务,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发包方、总承包方或劳动监察部门**,具体责任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