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四种特殊情况下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职业病相关保护期、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些情形旨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避免企业滥用解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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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相关保护期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处于诊断/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不受侵害,避免职业病的漏检或误判风险。 -
工伤或职业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
若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通过强制保留劳动关系,保障这类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来源和医疗支持。 -
医疗期内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享有解雇豁免权。医疗期长短根据工龄和病情确定,此期间企业需保留岗位,确保劳动者安心治疗。 -
女职工“三期”保护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受特殊保护,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旨在维护女性劳动者生育权益,平衡职场与家庭责任。
上述四种情况构成劳动合同的“解雇禁区”,劳动者可依法**。企业若违规解除合同,需承担法律责任并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