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法定情形,核心亮点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重大失职、双重劳动关系、合同无效及刑事责任。 这些情形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内明确考核标准,并留存书面证据证明劳动者未达标,否则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需合法且经民主程序公示,劳动者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如旷工、盗窃等),模糊条款或轻微违规不适用本条。
- 重大失职或舞弊:需证明劳动者主观过错(如故意或重大过失)及实际损失(如金额需量化),一般工作失误不构成解除理由。
- 双重劳动关系:若劳动者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经用人单位提醒后拒不改正,方可解除合同。
- 合同无效情形: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需举证劳动者存在主观恶意(如伪造学历)。
- 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判处刑罚或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但需注意“被追究”不等于“被宣判”,需结合司法文书认定。
提示:用人单位援引第39条解除合应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劳动仲裁风险;劳动者若遇争议,可重点审查单位举证是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