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待遇的核心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具体包括原工资照发、专项生活补贴、医疗实报实销、住房用车优先等政策,并根据参加革命时期、职务级别、特殊贡献等条件差异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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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费与生活补贴
离休干部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全额发放,另按革命时期增发1—2个月工资作为补贴: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增发2个月,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的增发1.5个月,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的增发1个月。特殊贡献者(如全国劳模、战斗英雄)可提高退休费5%—15%。 -
医疗待遇
离休干部享受医疗费用实报实销,部分省市取消医保目录限制(如中卫市2021年政策),床位费按级别报销(副部级每日200元,处级以下40—60元)。多地推行“年度医疗基数节余奖励”政策,结余部分返还个人。 -
住房与用车
住房标准参照同级在职干部,优先分配;跨省安置的由原单位承担建房费用。用车按原职务级别保障,高级干部保留专车或统一调度服务,其他干部按需派车。 -
护理与特殊补助
生活不能自理者发放护理费(标准为当地二级工工资),瘫痪等重症可申请特护补助。高龄离休干部另享高龄补贴,部分省份对80岁以上者额外增发津贴。 -
遗属待遇
离休干部遗孀无固定收入的,按干部级别发放定期补助(如团职1300元/月,军职1500元/月);红军时期遗属增发600元。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可申领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
离休干部待遇政策需结合地方最新规定执行,建议通过原单位或老干部局查询细则,确保权益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