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待遇明细表涵盖基本工资照发、专项补贴叠加、医疗住房优先三大核心,具体待遇与职务级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直接挂钩,整体标准高于普通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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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待遇
离休干部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全额发放,非生产性福利与在职同级干部一致。按革命时期不同增发1-3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者增发2个月,1942年底前参加者增发1.5个月,1945年9月2日前参加者增发1个月。 -
专项补贴
- 职务补贴:厅局级正职每月900元,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副职500元;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岗位教授级820元,副教授级580元。
- 高龄护理费:80岁以上每月500-600元,完全不能自理者额外发放特护费。
- 其他补贴:含交通费、取暖费、特需经费(每年单位统筹180元,个人保健补助320元/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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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与生活保障
医疗费用实报实销,住院优先安排;住房标准参照在职同级干部,跨省安置可申请建房补助。每年可参加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及参观考察活动。 -
特殊贡献优待
获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等称号者,退休费可提高5%-15%;建国前获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离休费按原工资100%发放。
离休干部遗属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如团职遗孀每月1300元),逝世后抚恤金按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加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计发。具体执行需以各地最新政策为准,建议通过单位或社保部门查询个性化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