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相关政策,养殖场环保税缴纳标准如下:
一、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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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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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牛、羊等畜禽养殖:年存栏量需达到50头(牛/猪)或年出栏量5000只(鸡/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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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需具备污染物排放口,否则即使达标也不需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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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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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
- 每污染当量1.2-12元,具体根据污染物类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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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每污染当量1.4-14元,按污染物种类(如尾矿、煤矿石等)分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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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煤矿石5元/吨,尾矿15元/吨,炉渣等25元/吨,危险废物10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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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每月350-11200元,按超标分贝数分级征收(如1-3分贝350元,16分贝以上11200元)。
三、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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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以当期产生量减去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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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水污染 :按污染当量数乘以对应税额计算。
四、减免政策
- 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50%且未超总量控制的,可享受减半征收。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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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养殖户(如散养)通常不在征税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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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税额需结合养殖场污染物类型、排放量及地方政策综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