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1条明确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确立了混合过错原则,强调责任分配需兼顾双方过错程度,是民事侵权领域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核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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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的法律内涵
该条款适用于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形,侵害人责任减轻的幅度取决于受害人过错对损害的原因力。例如,行人闯红灯被超速车辆撞伤,双方过错比例将直接影响赔偿划分。 -
适用范围争议与实务边界
司法实践中,该条款通常限于过错责任领域,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如高危作业致损)。但特殊情形下(如交通事故),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仍可能参考此条调整责任比例。 -
特殊主体的过错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儿童)的过错需结合监护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判断。若监护人失职,可视为受害人一方过错,从而减轻侵害人责任。 -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第131条体现了民法中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权益,违反义务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如合同违约或侵权中的过失相抵。
提示:混合过错原则的适用需结合具体案情,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