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的最新规定明确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法院调整需遵循“当事人申请+损失30%基准线”原则,且不得任意干预意思自治。 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担保功能,调整时需综合考量合同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但“假一罚十”等特殊承诺可能因惩罚性被保留。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违约金调整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判断是否“过高”需以非违约方实际损失(含可得利益)为基准,超过损失30%一般视为调整起点,但最终调整结果通常不低于损失的130%。例如,若实际损失400万元,违约金520万元内视为合理,超出部分可申请调减。
违约金条款体现意思自治,法院调整需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例如网店“假一罚十”承诺,若商家知假售假,法院可能基于过错程度维持原约定。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守约方需择一主张。
企业设置违约金时应合理预估损失,避免过高或过低。争议发生时,及时收集损失证据并评估选择最优救济方式,必要时可协商或申请司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