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违约金的规定,综合相关条款及司法实践,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违约金的约定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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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方式
当事人可约定违约时支付固定金额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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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定金的关系
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守约方可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条款。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赔偿差额部分。
二、违约金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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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违约金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超出部分可调整。若低于损失30%,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增加;若高于30%,可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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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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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高认定 :超过实际损失30%时,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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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低调整 :低于实际损失30%时,守约方可请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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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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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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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违约(如故意违约、虚假和解)可能不适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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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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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后仍需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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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范围
包括直接损失(如成本支出)和可得利益损失(如预期利润),但需符合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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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 违约方主张过高时,需提供损失计算依据;守约方需证明违约金合理性。
四、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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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 :若违约方未到庭,法院可根据查事实调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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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 :履行中可协商变更或取消违约金条款。
以上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违约金的平衡原则,既保护合同自由,又防止过度惩罚,确保公平与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