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物业公司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关键点:①普通事项需50%以上业主户数和面积同意;②更换物业属于重大事项,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更高比例(如2/3);③需召开业主大会书面表决,程序合规性直接影响决议效力。
分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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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普通事项需“双过半”通过。部分地方条例可能细化要求,如北京市规定更换物业需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双过半同意。 -
操作流程
①发起提议:20%以上业主联名可要求召开业主大会;②召开会议:提前15日公告议题;③书面表决:业主需签字确认,留存投票记录;④公示结果:决议通过后7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 -
注意事项
- 面积与人数计算:车位、商铺等专有部分均纳入总面积统计,避免遗漏。
- 程序合法性:未按流程(如未提前通知)可能导致决议无效。
- 替代方案:解聘前需明确新物业选聘计划或自治管理方案,避免服务真空。
总结:业主需核对当地法规具体比例,确保表决程序规范,必要时咨询住建部门或法律人士。